律师解析:依照常理来讲,婚姻伴侣在缔结夫妻关系之前所借贷的款项,即便婚姻关系已确定,依然有必要承担还款之责,这其中并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债务转移或混合不分。 关于婚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该债务发生人独自承担偿还义务,因此债权人应仅能依法向相应的债务责任人提起诉讼,而不应在债务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转而向其配偶提出追索。 若夫妻中某一方将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姻生活公共开销,此时,该部分婚前债务之性质亦会随着财产状况的改变而转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需得夫妇二人情愿共同负担清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