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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单位的罚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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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如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对于那些需对此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负担起赔偿等相关责任以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罚款:
首先,当事故等级属于一般的情况下,将会面临罚款额为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处罚;
其次,倘若事故等级较高,达到了较大级别,其对应的罚款数额将会提高到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下;
再次,如果是重大事故发生,那么罚款金额就会上升至一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以下;
最后,假如事故已经达到特别重大的程度,则罚款将在五百万元以上至一千万元以下浮动;倘若情节极其严重,罚款最高额将达到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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